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桩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8-12-03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桩基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检测水平,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泉建建〔2018163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桩基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检测水平,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桩基检测备案

20191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在桩基检测前,检测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一)《桩基检测技术方案》、《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附1);

(二)《检测合同》、《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表》(附表2);

(三)拟投入仪器设备清单(附检定/校准证书);

(四)《桩基现场检测监督检查联系单》(附表3);

(五)选桩会议纪要。

二、桩基检测现场要求

(一)桩基静载检测时现场应安装静载检测视频监控。主机、千斤顶和位移表、堆载应至少各配有一个摄像探头且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检测单位应向建设、监理等单位提供静载检测视频监控的查看端口。静载检测视频录像应在单桩检测完成后保存不少于15日,检测单位负责在15日内将视频监控录像下载转存到移动硬盘或刻录成光盘。检测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检测人员应及时通过静载检测视频监控进行语音记录。

(二)千斤顶应设有固定标识且不可拆卸,固定标识包括千斤顶铭牌及写有检测单位名称的标识。其中检测单位名称标识可以钢印或焊接铁制标牌等形式体现,钢印或标牌内容应清晰可见,否则将按仪器无标识和使用未检定(校准)设备处理。

(三)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若出现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异常情况时,检测人员应填写《现场试验异常情况确认单》(附表4),并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在桩基静载检测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数量及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确认并填写《桩基检测情况确认表》(附表5)。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及时签订检测合同,严格督促各责任主体按照选桩会议各参建单位选定的检测桩号进行桩基检测。

(二)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桩基检测技术方案,检查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设备仪器和堆载配重等是否符合网上备案要求,核实是否按照选桩会议选定桩号进行检测,并做好桩基检测过程的监理旁站记录。

(三)检测单位应在桩基静载检测结束后10日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报告应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持有疑问时,可要求调取检测的原始数据或试验曲线等,对数据真实性进行判定。桩基分项工程验收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简报、初步报告等形式的文件不能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在我市辖区内承揽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确保我市项目检测档案的完整性及可追溯性,以便备查。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受监项目桩基检测时的巡查力度,在开展桩基检测信用评价时应抽查是否安装静载检测视频监控。在“双随机”检查或各类检查中若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报送市局质安科(电话:22178972),情节严重的,市局将予以全市通报并列入市级“黑名单”进行管控。

(五)本通知自201911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1.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docx

     2.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备案表.docx

3.桩基现场检测监督检查联系单.docx

4. 静载试验异常告知书.docx

5. 桩基检测情况确认表.docx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23

来源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政务公开